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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15 10:19:20 来源:校友会 作者:

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

第二条 本会所指校友包含在海南师范大学(含其前身与附属学校)学习、进修过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海南师范大学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与教职工。

第三条 本会是海南师范大学各地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崇德尚学 求是创新”的校训精神,致力于团结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广泛联系各地海师校友组织,搭建互助共融平台,服务校友成长,助力学校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与海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服务校友,搭建校友交流服务平台,促进校友与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整合校友资源,服务母校和国家发展建设;

(三)健全各地校友组织,指导各地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四)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维护海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官网、校友会微信公众号及各地校友组织微信群等相关新媒体平台,深耕厚植校友文化,宣传学校发展成果;

(五)推动学校相关单位校友工作;

(六)从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包括支持、促进校友企业与海南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发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应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

(四)单位会员应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校友组织;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但对海南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十一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校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向校友会微信公众号等投送稿件;

(六)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有关退会手续。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十四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并开展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须从关心学校发展、具有履行监事职责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的人选中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本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各地校友组织

三十五 根据校友分布和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国内外地方校友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方校友组织,可根据实际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校友分会,并向本会备案。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校友分会同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地校友分会对本地会员负责,在本会的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三十六 未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各地校友组织,须以单位的方式申请加入海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成为会员单位,作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的下设机构,统一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XX校友联络处, 对本会和本地会员负责,在本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活动。

各校友联络处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校友组织参照本会章程组建组织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

三十八 各地校友组织负责人为本会的当然常务理事,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九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二)校友赞助、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一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海南师范大学、民政厅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五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七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同,并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在海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五十四本章程经2024年11月 9日第五届理事会换届大会理事代表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