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
校友会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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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
第二条 本会宗旨: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创建平台,共谋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为经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海南师范大学(包括海南师专、海南大学师范部、海南师范学院、海南教育学院)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成教生、自考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三)海南师范大学授予的名誉教授,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对海南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选举本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母校或本会组织的教育、科技和文化方面的交流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任务,协助本会筹集经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积极联络校友,向本会反映校友意见或建议,为母校的发展献策献力;
4.积极向母校提供教学、科研工作信息和经验积极向母校的刊物投送稿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协商选举产生本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领导校友基金会工作;
(六)领导学校改革与发展校友咨询委员会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协商聘请产生;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推举产生;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从理事会中任命。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每届开会二至四次,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本会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全部职权。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对内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本会履行有关职权;
(三)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规划和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其主要任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校友来信和接待校友的来访;
(四)负责本会经费预算、决算及现金收支管理工作;
(五)主持校友基金会和学校改革与发展校友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负责不定期编辑出版《海师校友》。
 
第四章 本会与各地校友组织的关系
 
第九条 本会支持海内外各地区,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校友分会,并向本会上报备案。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校友分会同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地校友分会对本地会员负责,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十条 如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校友分会存在困难,也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请成立校友分会,作为本会下设机构,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必须对本会和本地会员负责,在本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各校友会分会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与各地校友分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各地校友分会的会长为本会的当然副会长。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校友或单位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