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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15 10:19:20 来源: 作者:

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正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宗旨: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创建平台,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为经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服务校友,搭建平台支持校友发展;

(二)整合校友资源服务母校和社会;

(三)指导各校友组织建设;

(四)编辑出版《海师校友》,管理和维护海南师范大学校友网、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官方微信等其他校友联络平台;

(五)为校友返校与回馈母校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海南师范大学(包括海南师专、海南大学师范部、海南师范学院、海南教育学院)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成教生)等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三)海南师范大学授予的名誉教授,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对海南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本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母校或本会组织的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办本会委托任务,协助本会筹集经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联络校友,向本会反映校友意见或建议,为母校的发展献策献力;

(四)积极向母校提供教学、科研、工作信息和经验,积极向母校的刊物投送稿件。

第八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本会与各地校友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会省外海外各地区校友分会,都须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校友分会和进行活动,并向本会备案。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校友分会同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地校友分会对本地会员负责,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未能注册的省外海外各地区校友会,按照条例要求,省外国外校友会须以单位的方式申请加入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即为理事单位。省内各地区校友分会,作为下设机构,统一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XX校友联络处(校友分会),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必须对本会和本地会员负责,在本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活动。

各校友联络处(校友分会)经费自筹,独立核算管理。

二十九 本会与各地校友分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各地校友分会会长为本会的当然常务理事,各地校友分会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校友赞助;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海南师范大学、民政厅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厅和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