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类专业招生管理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安全平稳实施,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在本省招生时专业成绩采用由海南省考试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全省统考成绩;在艺术生源充裕、艺术素养良好的外省由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招生时专业成绩采用我校校考成绩;在部分艺术水平较高但没有组织校考的外省招生时专业成绩采用该省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全省统考成绩。
第三条 严格控制外省校考点的设置,校考形式分面试类、非面试类两类,具体日程按照相关省承办考点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学校成立海南师范大学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招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级招生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美术学院、音乐学院、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海南师范大学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办人员组成,全程监督和检查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通力协助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施校考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考试专业及招生计划
由各相关学院将拟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报招生办公室审核,经校级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认考试专业及招生计划。各相关学院院长要与学校签订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1)。
二、设点
各相关学院根据往年各省(市、区)各考点的报名、录取等生源情况及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每年12月上旬向招生办公室提出设点方案,经校级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与各省(市、区)考试院联系,落实考点和考试时间。
三、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措施
考点申请被批准后,各相关学院要根据往年工作情况制定本院本年度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措施,工作方案中必须包含详实可行的评分流程、评分标准和成绩合成与排序原则,在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给校级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四、报名
1.考生必须是考点所在省(市、区)的艺术类考生,不允许异地报考,未设考点的省(市、区)考生不接受报名考试。
2.考生按考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与缴费,逾期未完成者将不具备参加我校校考的资格。各地报名、考试地点和时间以各省(市、区)考试院发布的为准。
3.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要按考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时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
五、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组成
各相关学院负责推荐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并指定两人担任本院校考工作机要员,严格遵守机要员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学院负责对本院参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位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人员守则(详见附件3)。
招生办公室负责建立保密意识强、有丰富考试管理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讲原则的巡视员队伍,巡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个专业考点必须安排一名巡视员,赴考点开展巡视工作前要与学校签署外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校派巡视员责任书并按要求填写好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4、附件5)。
六、宣传
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简章由招生办公室提出要求,相关学院提供文字、图片,进行设计、制作及印刷。各省(市、区)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及时推送微信加大宣传力度。相关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选派有招生经验的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工作。各考点现场报名咨询及宣传工作由各相关学院协助各考点完成。
七、命题
每年12月中下旬,由学院院长负责校考专业命题的组织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各校考专业需要,抽调专家成立“专业考试命题组”,每个小组指定一名教师担任组长,命题组所有成员要与学院签订艺术类专业考试命题工作责任书(详见附件6)。出题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命题套数应为校考考点数的两倍及两倍以上。命题完成后密封交给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给命题试卷袋随机编号,编号用黑笔写在试卷袋上,将其封存在招生办公室的保险柜。保险柜钥匙由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学院的两名机要员共同保管。
八、考试
赴外省考试前,由考点组长及工作人员在校招生办公室监督下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命题编号,产生该考点的艺术类专业校考试题,试题由考点组长和校派巡视员共同保管,考试前在全体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启封,对试题袋密封、缝合处骑缝签名检查无误后,按规定组织考试。被抽取过的试题不得二次使用,参与命题工作的教师不能参加外省校考组织工作。
非面试类校考考场由考点组织管理,我校派出的考点组长、监考人员与校派巡视员负责巡视和监督考场秩序,非面试类校考监考人员工作职责(详见附件7)。
面试类校考由我校派出的考点组长根据报考考生人数安排现场考试场次,学校委派的评分教师按公布的相关考试科目组织现场考试,面试类校考评分教师工作职责(详见附件8),我校派出的巡视员负责巡视和监督考场秩序。每个考场必须架设2部摄像机,一部由学院评分教师负责使用,一部由校派巡视员负责使用,以保障完整记录现场考试的详细情况。面试类校考摄像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9)。
考试结束后,非面试类校考考点组长、监考人员与校派巡视员一起检查考点工作人员密封试卷情况;面试类校考考点组长、评分教师与校派巡视员一起检查现场考试录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备注详细。试卷及考试过程重要资料收集、运输及保管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0)。
九、阅卷与统分
学院根据各考点的考生人数做好校内阅卷与统分日程安排表,提前报送给招生办公室,经校级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招生办公室负责为每场次阅卷与统分工作安排1-2名校派监督员,监督员应认真执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1);各学院在校派监督员全程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评分方案组织校内阅卷与统分工作,阅卷与统分过程必须全程录像。
十、成绩录入与复核
在校派监督员全程监督下,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人录入校考成绩。所有成绩录入完毕后,再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才将成绩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供考生查询。参与成绩录入与复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招生办公室签署保密承诺书。
十一、合格证的发放
按照教育部艺术类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最终核定的分省、分专业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各省(市、区)专业合格证发放比例和专业合格线,报校级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根据校级领导小组批准的合格证发放比例和专业合格线,由招生办公室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公示结束后,合格考生可在招生信息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合格证。同时,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有关要求,由招生办公室向有关省级招办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十二、仲裁
为完善考试仲裁机制,制定艺术类专业考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考生评分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为考生保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成立仲裁小组,制定仲裁办法,受理解决专项测试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详见附件12)。
十三、录取
我校艺术专业属文理兼收,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在专业成绩公布后、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予以公布。
各专业录取原则以我校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的当年招生章程为准。
网上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
第八条 校考工作相关要求:
一、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校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认真部署校考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确保试题(卷)安全。
三、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校考评判工作的客观公正,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校考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第九条 校考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艺术类校考招生教育事业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师办【2018】10号文执行。
第十条 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评分教师、监考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由该学院院级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其违纪违规行为并报校级招生领导小组,经校级招生领导小组认定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外省校考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名单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对擅自更换考点或未经请假,擅自迟到、早退、缺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各考点工作人员擅自离岗、串岗者。
(三)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与该专业考试无关的本校教职员工进入考试场地者。
(四)考点组长在考试安排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组织安排不当,导致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本校教职员工对外散布与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实际不符的信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评分教师及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擅自更改学院制定的考试流程与评分方案,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考生评分工作的,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篡改考生信息,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者。
(八)评分教师及工作人员在外省校考组织和校内评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隐报考生作弊信息者。
(九)除去不可抗因素外,考前试题、考生报名信息光盘、考试过程录像、试卷及其他考试过程重要资料在保管、传送过程中出现丢失、泄露事件的直接责任者。
(十)校考期间有参加考生及其家长的宴请、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任何钱物和有价证券、以任何方式影响及干扰招生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之一者。
(十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者。
第十一条 评分教师、监考及工作人员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凡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构成违法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处理。新生入校后,经核查发现有代考、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内容若与教育部和各省招办关于艺术类专业考试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